党的总支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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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党总支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本单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参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总支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教学,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

第四条教学院(系、部)设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政处级单位按工作职能的划分设立党总支。

第五条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情况下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党委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委员出缺,及时补齐。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和经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应报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一般应为专职。兼职的学校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抓党总支工作,一般应不少于整个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在有利于工作的前提下,院(系、部)党的总支书记、副书记,可与系主任、副主任交叉兼职。

第三章 党总支的职责

第七条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指示、决议,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任务在本院(系、部)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系、部)的发展规划,机构调整,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单位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顺利进行。

第九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和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指导所属党支部抓好支部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教育党员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增强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严守党纪,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细则要求,制定发展计划,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本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单位行政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抓好本院(系)学生的思想品德与时事政治教育,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引导他们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握师生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深入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党员和全体师生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负责本院(系、部)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院(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配备与选拔,按党委规定的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在听取行政领导意见后向党委提出推荐人选与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同院(系、部)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管理、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奖惩工作;参与本校教职工职称评聘、提拔晋级、选派出国、调进调出等工作的讨论,认真做好人员出国、职称晋升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抓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负责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配备和管理,指导他们做好本职工作;会同行政抓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做好招生、毕业生就业、学生奖惩和奖贷学金发放等;负责学生鉴定和政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领导本院(系)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指导他们按照各自的性质和职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即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组织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会议制度。要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和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讨论的主要问题有:总支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的教育;发展党员和对党员的奖惩;贯彻执行院党委的指示和决定,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问题。对需要立即研究的问题亦可随时召开。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听取总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总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党总支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七条请示报告制度。党总支要经常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或超越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每学期末要写一份工作总结报院党委。

第十八条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第一学期末召开一次。党总支成员除了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改进工作,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对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要采取开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多种方式,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每个委员要分工联系教研室、科室、班级,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年度根据党委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年度工作计划,并上交校党委办公室,年末前对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自查和总结,上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一般情况下,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结合单位工作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比如听报告、看录像、座谈讨论、参观考察、撰写心得体会等,每两周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精管用的原则,不流于形式,注重实际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