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技术系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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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籍管理、食堂卫生、信息安全、人员上访等系列问题而产生的突发事件,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系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认真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正确引导,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成立系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教学秩序和学校稳定大局的冲击,有效地降低和消除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报告程序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维护系安全稳定工作值班制度和应急情况报告制度,明确系安全稳定工作联络员或值班人员,确保突发事件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里,知情人或在场人员要要立即报告系领导。根据事件情况,系领导应及时向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值班室报告。
第六条 报告的内容为: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简要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七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散。
三、预案实施
第八条 处置的基本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分级负责、各方配合。在系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快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尽快恢复系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主管领导、相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调集力量,果断处置。系自身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
第十条 系党政一把手对系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系分管领导、各部门领导对本口、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系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系各部门要在系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别情况,区分性质,因情施策,妥善处置。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个别人,报请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二条 各类影响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对影响系稳定,波及社会秩序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在校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领导、指挥下进行处置。
(二)对我系人员在校园内出现的群体性骚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邪教活动等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学校和系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进行处置。
(三)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如打架、偷盗等),在系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联合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恢复秩序。
四、调查与结案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系规章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突发事件的等级,对突发事件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
第十四条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事件)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事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事件)的结案工作在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坚持违法必究、责罚相当,任何个人不得阻碍、干涉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纪律与奖惩
第十六条 必须把处置重、特大事件放在第一工作位置。一旦发生重、特大事件,系主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领导、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如有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应立即停止,不在当地一时不能赶赴现场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指挥得当,组织严密,措施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及时准确报送事件情况,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三)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四)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以及不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延误处置良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各部位值班人员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出现突发性事件联系不上,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六)出现突发性事件后,因信息沟通不及时、组织协调不妥当、解决处置不得力等,导致突发事件对外报道不利,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阻碍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生命科学与技术系党总支
2012年4月10日